近日,网友爆料称:华阴市华西镇职工雷某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6月29日,华西镇政府发布情况说明: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

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

据一名参与调查此事的民警介绍,6月6日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

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过夜。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同时查明没有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等情节。对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华西镇政府回复称,雷某28岁,已婚,属工人身份。事件发生后,镇纪委立即向大荔警方了解情况。

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

对雷某做出记过处分的决定,华西镇一名负责人表示:因为雷某不是党员,只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处分。

规定中要求,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而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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