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朝邑司法所调解了一件莫名其妙的纠纷,张某称自己被盗的车辆出了事故,盗车人竟然找上门来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满腹冤屈无处诉说,那么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所有人有没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且听我们细细道来。

案情简介

朝邑镇某村村民王某2018年12月19日盗窃电动摩托车一辆,但对其家人谎称该三轮是由自己花了2000元从张某处购得,春节期间,王某驾驶电摩走亲戚,途径邻村村边水渠时不慎与邻村村民李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跌入水渠,幸亏冬季水渠干涸才没有酿成大祸,但依然造成李某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王某右腿和右胳膊骨折,李某某遂要求王某进行赔偿,王某则认为李某某不应该站在道路中间影响车辆行驶,出现此次事故李某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两方争执不下。此外,王某家人将电摩送去修理时发现电摩刹车系统常年损坏,于是认为原车主也应承担责任,遂找到原车主张某,要求张某与王某一起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张某的车丢失后,遍寻不得,没想到竟然碰到了这么荒唐的要求,对方偷了自己的车辆竟然还责怪自己没有告知车辆刹车系统有问题,如今出了事,还有脸要求自己赔偿,张某十分气愤,但又不知如何是好,遂向本村调委会主任姜某寻求解决之道。

调解经过

考虑到事情复杂,关系到三方当事人且牵扯到法律问题,调委会主任姜某邀请朝邑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此次调解,2月11日上午10点,姜某电话通知三方当事人来到村委会(王某和李某某因行动不便便委托各自的家属参与调解)。首先,工作人员分别要求三方当事人逐一讲述事情经过,经询问了解到:1.王某驾驶电摩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身体伤害,其中王某花费医疗费6000元余元,李某某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2.发生事故时,李某某站在道路中间导致王某躲闪不及;3.电摩原车主是张某;4.电摩刹车系统有问题且王某不知情。其中张某和王某家属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称电摩是前段时间被人偷走,而王某家属则称电摩是王某花钱买来的。为了了解清楚这一争议焦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了医院向王某了解电摩如何取得一事,了解过程中,王某支支吾吾,一会说是自己花2000元从张某那里买来的,一会又说是从二手贩子那里买来的,前言不搭后语,但坚持不承认电摩是自己偷来的。于是工作人员又来到张某所在的村子,向其街坊四邻了解,街坊四邻表示前段时间就已经听到张某说自己的电摩丢了,这一段时间一直在找车,一直也没有找到。经过来回了解,司法工作人员就清楚事情的真相了,2月13日上午,工作人员再一次来到县医院见王某,告知王某,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如果他自己依然冥顽不灵,不主动去寻求受害方谅解,等到公安机关一介入,他就错失了最好的自首机会,听到这里,王某再也绷不住了,哭着说,电摩是他一时起意偷来的,家人并不知道事情真相,他愿意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并归还张某的电摩,等他的胳膊好一点会去自首。同时工作人员告诉李某某,在这起事故中李某某也是有部分责任的,正是由于他站在路中间才导致王某躲闪不及发生碰撞。最后工作人员告诉无辜的张某,让他不要担心,由于车辆是王某偷走的,他无义务告知王某车辆存在的问题,对于偷盗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调解结果

经过几次调解,三方达成协议:1.王某支付李某某医疗费用3000元;2.王某归还张某的电摩并负责将张某的电摩刹车修好;3.李某某和张某各出一份谅解书给王某;4.王某胳膊恢复一些后去公安机关自首。至此,一场三轮车肇事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应由盗窃分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纠纷中,因为被盗车辆脱离了张某的控制范围,张某本身就是个受害者,因此他既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承担垫付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几番调查了解,最终还了无辜的张某一个公道,同时让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王某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大快人心。(宋晓燕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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