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19年3月17日14时15分,薛某某驾驶陕E32**B号小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66KM+600M(华州区瓜坡镇三小村路口)时,与前方突然左转弯变道徐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之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薛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因素;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对路面行车动态观察不周,未按规范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因素。

法律规定:

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交警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事故风险高、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提醒各位驾驶员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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