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青年网(通讯员/田水芸)合同是签订双方在订立合同约束对方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签订规范的合同至关重要。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省去麻烦,自己根据自己的意愿拟定合同,书面意思表达不清,引起纠纷。近日,富平法院民三庭法官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有门面房一间装修后准备自己使用,做汉堡生意,谁知生意难做,就想将门面房转让出去。经熟人介绍,将门面房转让给了做化妆品生意的党某夫妇。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五年,前两年双方通过沟通,未发生纠纷。第三年,因党某夫妇不交房屋租赁费,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党某夫妇腾房。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调查了解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一条后加的手写条文:“甲方要房,转让费150000元”,党某认为,李某迟早会要房,会退钱给自己150000元,自己就不用交这一年租金了。李某却说,这是违约条款,如果党某未违约,自己在合同期限内无故收回房屋,自己给党某转让费150000元,不是党某说的那样。

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争论不休,难以调和。庭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只规定了党某的义务,而无党某的权利即李某的违约责任。李某的陈述符合法理及当事人的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但签订合同时,用词不当,造成误解。承办法官在认真研判案件的基础上,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通过让双方介绍人做工作和给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解除了有歧义的合同,重新签订了新合同。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下行的影响,一些群众在欠缺法律常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法官提醒大家,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怕麻烦而草率签订合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有保障,签订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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