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7月23日22时30分,张某驾驶陕EBF567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大荔县城冯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郊中学门口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张某处以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2、2018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聂某明驾驶陕E79000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大荔县官韦路因涉嫌超载被民警引导到大华路超限站,经过检测发现该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达30%以上,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聂某明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3、2018年7月23日9时20分,李某田在白水县白宜公路上,无证驾驶低速三轮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

4、2018年7月25日1时30分,张某驾驶陕AD8883小型汽车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南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张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处以2500元的处罚。

5、 2018年7月24日10时30分,澄城大队民警在澄城县建工路,发现任某辉驾驶的陕E1449学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且没有教练员陪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任某辉1000元罚款。

6、2018年7月14日20时01分,澄城大队执勤民警在201省道0298公里处发现一辆无牌小型轿车,民警检查时驾驶人成某民无法出示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

7、2018年7月15日09时50分,澄城大队民警在201省道0298公里处发现一辆陕E0N289小型轿车行驶而来,民警检查时驾驶人吕某陈无法出示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

8、2018年7月18日8时55分许,王某亮驾驶陕EEY8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华阴段由西向东行驶1026+200处时,被华阴大队民警查获,经调查王永亮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亮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9、2018年7月19日9时20分许,孟某明驾驶陕EKH9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阴市华山镇通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岩村新南巷巷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调查孟某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10、2018年7月22日15时53分许,杜某驾驶渝D7680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华阴市310国道1039公里实施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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