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1899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6岁那年曾写《丈夫誓许国说》,立誓要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19年在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学习期间参加“五四”运动,1920年加入社会主义共青团。1921年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一同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建党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苏学习期间,他深感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便下定决心刻苦钻研,系统学习苏联法律并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根基,之后还曾到苏联伯力省(今哈巴罗夫斯克)法院担任审判员,在工作中他始终把公正司法理念放在心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工作能力水平,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1931年回国后,当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担任司法部副部长、部长并任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内务部副部长,代部长等,1934年12月在中央红军长征后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为陈毅),1935年3月在江西大余县被俘后壮烈牺牲。

起草了第一部红色宪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成立之初,急需法律人才,彼时,梁柏台是党内唯一系统学习过苏联法律且具有执业经验的人,毛泽东主席(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电告中央,寻找这位“红色法律专家”。

1931年梁柏台回国到达瑞金后,毛泽东热情地握着他的手说:“早在盼你了,我们的红色法律专家,第一部红色宪法在等你起草呀!”之后他以宪法撰稿人和法令起草人身份参加了毛泽东,周以粟、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等人组成的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梁柏台认真总结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经验,参照苏联宪法,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随着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的召开,一个崭新的红色政权在世界东方诞生。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部“宪法”。作为第一部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大法,被载入我国人民宪政运动史。

领导和创设苏区司法工作

随后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他和何叔衡、董必武、项英、张鼎丞、高自立等开展了创立苏维埃政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他先后参与起草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等10多部重要法律,初步建立起苏区的法律体系,为创制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

他在1932年10月《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指出:“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都凝结着梁柏台大量的精力和汗水。在《婚姻条例》中明确指出:“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结婚须经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等等。《婚姻条例》的施行,给妇女带来了全新的生活,促使他们把命运与苏区红军和根据地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勇敢地投入到革命的洪流当中,为中国革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土地法》颁布施行后,红军依法“打土豪分田地”。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劳苦大众获得了世代期盼的土地,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也使他们从内心里感谢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使广大农民成为中国革命最可靠、最牢固的同盟军。

创设苏区劳动感化制度

1932年2月19日在苏区中央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梁柏台提出创办劳动感化院,并亲自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中央政府1932年8月10日讨论通过后实行。

在《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中,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目的、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根据《章程》,劳动感化院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间,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成为遵守法律,且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会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设立了5个劳动感化院,毛泽东主席在“二苏”大会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作政府报告中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对于死刑犯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造犯人犯罪的本质”。而现行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劳动改造政策就起源于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制度。可以说劳动感化院的实践是司法领域的一个有深远影响的创设性的工作。

坚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针

梁柏台认为,司法工作从一开始建立就必须规范有序。1932年1月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梁柏台领导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该《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的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及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促成了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使苏区的司法机关初具雏形,形成了苏区特色的司法制度。他强调:“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同时他还积极推动并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使各级裁判部的审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盾。他还强调要使案卷统一规范,为此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颁发了各种法律文书式样,如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等。他还非常重视公开审判,对在工作中发现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他说:“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他要求审判应公开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接受群众监督并借以教育群众。

为规范庭审,梁柏台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当时苏区影响较大的案件他都参与了案件审理。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对瑞金裁判部处理的谢步升贪污公款和私吞打土豪财产、滥用职权杀害村民被判处死刑一案复审。梁柏台担任主审,梁柏台审问了谢步升,听取了他的辩解,经法庭辩论,合议庭评审,作出了驳回谢步升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来惩办的第一个贪污案件,在苏区引起强反响。

针对贪污问题,梁柏台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提出应制定一个完整的惩治贪污法,这一想法得到何叔衡的赞同,他们在向毛泽东主席、项英副主席汇报后,得到同意后,很快《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出台,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15日下发执行。使苏区的惩治贪污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1934年3月25日最高特别法庭审理了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贪污渎职案,梁柏台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最终熊仙壁被以贪污渎职罪判处一年徒刑,附加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这也成为红色司法附加刑的开端。

可以说梁柏台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仰。传承红色基因,当好红色传人,就是要在学习红色司法传统中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念,用红色司法优良传统启迪智慧,鼓舞斗志 ,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通讯员:康存生)

中共党史上的“法治”人士(一) | “以身付诸国”的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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