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1月17日16时0分许,李某利驾驶陕EH***0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清路胜利南(华通路桥中心前)变道左转掉头时与由北向南弓某驾驶的陕A3***7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党某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利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4条第1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规定;

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1条第1项:“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李某利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弓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党某玉无责任。

典型事故案例(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17日12时10分许,于某华驾驶陕A1***3小型轿车沿富新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新村北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于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于某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典型事故案例(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8日12时30分,井某怡驾驶陕U5***0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进东城大道左转时与沿东城大道由北向南刘某忠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井某怡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1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刘某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井某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蒲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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